全民公众讯(季恒 王雪阳)为了牟取暴利,信阳市平桥区一男子李某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资源损失。近期,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对一起非法采砂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李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某向信阳市平桥区砂管办缴纳了开采量为1万方的税费7万元,允许开采期限截止2017年10月12日,且由于上级要求,肖王镇河段实行休养生息,平桥区不再办理《采砂许可证》。缴纳管理费后,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在信阳市平桥区肖王镇梁湾村淮河沿岸开采河砂,根据李某的销售记录和销售单价计算,其已超出信阳市平桥区河砂资源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许可其采砂的数量,超越许可范围开采河砂6935.75立方米,经信阳市平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告人李军非法开采河砂的价值为277430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虽已向信阳市平桥区矿管办缴纳了开采一万方河砂的税费,但其实际采砂数量已经超越的许可开采的范围,且非法开采的价值达27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且“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矿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军已经全部退还了277430元的违法所得,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小,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已缴纳)。
平桥区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受利益驱使,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也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依法打击各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我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区法院应当积极发挥好经济、生态护航作用,重点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侵犯矿业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筑起一道保护碧水青山的坚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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