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王云凌)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名义车主为实际车主提供担保,因实际车主不能如期支付车款而擅自将车辆扣押,引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流公司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擅自扣押原告的车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非法扣押的车辆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原告刘某与河南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原告以360380元价格购买一辆重型汽车、以183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挂车,合计价款为54338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车辆户籍为被告某物流公司。同日,原、被告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及车辆托管挂靠协议,被告某物流公司作为托管人在合同上盖章,约定被告物流公司在原告刘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或没有及时办理车辆续保手续等,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某物流公司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交通警察支队为诉争车辆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某物流公司。后因原告未能按时支付车款,所购买的重型汽车及挂车被被告物流公司强行扣押。
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诉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诉争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被告物流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系诉争车辆的名义所有人,根据原、被告及汽车销售商之间签订的汽车贷款服务合同、车辆托管挂靠协议,被告物流公司作为担保人,对涉案车辆仅具有运营管理的职责和对实际车主的还款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无权对诉争车辆进行扣押。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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