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利,即我们俗称的“利滚利”,是指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都要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利息的一种利息计算方式。那么在案件被诉到法院后这种计算方式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2015年,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宁某某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至2017年4月28日,被告未还本付息,此时共欠原告利息24200元,被告又重新向原告出具124200元借条一张,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后被告未偿还该借款本息,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某某对向原告宁某某借款未还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本案最初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24200元是按月利率15‰计算,未超过年利率24%(月利率20‰),该24200元可以认定为后期的借款本金。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42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本案以最初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经核算,原告请求前后利息未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的利息24219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利息时间计算亦正确,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复利问题进行了规定,该规定对复利的计算持部分支持的态度,即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以年利率24%为界限,对复利的计算做出了一定限制,所以复利并不是完全不支持,只要不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刘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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