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申请执行姚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依法判决姚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57万多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某因多年吸毒,于2006年3月6日检测为HIV—1抗体阳性,并于2006年5月15日与其妻子离婚,无固定住址。2013年11月发生事故后,姚某将自己唯一的平房卖了,用于支付给原告医疗费63792.71元。此外,被执行人姚某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于2015年4月3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尽管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马某说明了姚某的经济状况,并积极为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但马某领到救助款后,仍然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到位,才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实现,到处信访上访,一再要求法院加强执行力度。
很多当事人认为,官司赢了,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就应该执行到位,只有执行到位才是维护了胜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是法院执行不力。但在执行实践中,像姚某这样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并不少见,一边是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一边是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穷尽手段也只能无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之所以产生上述误解,是因为很多人都不知道,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申请人马某申请执行姚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就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所谓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
执行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这类是具备执行条件的,但法院没有及时执行到位,比如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没有及时予以查处变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就是这类案件,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第二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最终未能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执行不能”案件中申请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行不能”案件的数量在全部执行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对于为数不少的这类案件,少量一部分可以终结执行,绝大部分“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对于申请抚养赡养、工资、交通事故等部分案件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化解一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履行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此外法院也将定期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核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在第一时间告知执行法官采取执行举措,确保一些有执行可能的案件“起死回生”,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玛纳斯县法院 韦圭枰)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