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李亚青)“我挣的都是辛苦钱,你欠我工资那么长时间,凭什么让我把车还给你?”被告满脸委屈的坐在被告席。
“欠你钱是对的,但我也有困难,再说我们一码归一码,你不能把我的车开走啊。”原告也是振振有词。
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2017年3月18日,被告李某在原告朱某所在的工地做施工员,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11100元,朱某把新买的一辆皮卡车也交付给李某使用。2017年11月,工程尚未完工,李某向朱某要求支付全部工资,朱某表示拒绝,称完工以后才能结算工资。李某一气之下偷偷将朱某的皮卡车开走并拒绝返还,并造成两次违章记录。原告朱某在多次索车无果的情况下,这才将被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返还车辆,并承担审验车辆费用1000元,车辆磨损费10000元,造成的损失55000元以及处理车辆15分违章记录、罚款600元。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全面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不能并案审理,但为了彻底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决定将两案合并进行调解。承办人耐心向李某讲明法律规定,即使朱某欠其工资,其也无权将他人合法财产侵占,对于朱某所欠工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其他合法手段向其索要。通过法官的辩法析理,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向朱某交付皮卡车以及车钥匙两把、车辆行驶证,并愿意配合朱某处理车辆违章记录。另一方面,承办法官也提出朱某能够向李某结清工资的意见,朱某看到李某主动交还车辆,也同意向原告支付工资。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工资与车辆损失折抵后,朱某仍应向李某支付工资5200元,朱某当庭以微信转账方式向李某支付完毕,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释法: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盲目使用私力救济,是被法律禁止的。虽然李某私自开走朱某的车辆是为了索要债务,但他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查封扣押车辆,私自扣押没有合法性。所以即便是欠债,债权人也不能使用扣押对方财物、限制对方人身自由等方式逼债。那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私力救济?不属于。私力救济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情况紧急,不及时采取私力救济会导致以后权利无法保护;第二是双方事前有约定,基于物权所有人同意可以扣押债务人指定的财产。李某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条件。此外,私力救济在合理时期内转化为公力救济,否则反而会构成侵犯债权人物权、人身权等行为,严重的可能导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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