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案例解读监察法】监察机关可依法要求有关人员作出陈述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A市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B某违规发放和领取津补贴问题线索后,先后4次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求B某作出陈述,B某均予以拒绝,声称工作太忙、记不清楚。
市纪委监委对其出具书面通知,要求其立即到市纪委监委作出陈述,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B某收到书面通知后,立即主动向市纪委监委作出陈述,承认和交代了上述问题,并退还违规领取的津补贴费用共计5万元,并写了检讨书,表示愿意接受组织处理。
市纪委监委给予B某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记大过处分,并将B某的问题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解读】
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监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体现的是党和人民的意志,体现的是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属性,具有神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监察机关要求被调查人作出陈述,也是给予其说明的机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珍惜机会、认真对待。该款规定的措施针对的是发生职务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本案中B某违规发放和领取津补贴问题,属于职务违法而非职务犯罪,必须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求其作出陈述,而不能直接进行讯问。
为了保障这项措施的实施,防止有的被调查人不配合,本款还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要求陈述的被调查人,在必要时可以出具书面通知。这里的“书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主要是针对被调查人不按照监察机关口头要求进行陈述时,由监察机关对其出具书面通知,要求其作出陈述。如果被调查人此时再不按照要求作出陈述的,则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本案中B某先是拒绝向监察机关作出陈述,属于对抗组织调查的错误行为。市纪委监委出具的书面通知,既是通知提醒,也带有警告性质。B某及时纠正错误,主动向监察机关作出陈述,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要求被调查人就涉嫌的职务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只能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来行使,不能委托给其他机关、个人行使。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