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案例解读监察法】严惩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市纪委监委高度重视信访举报工作,认真负责地受理人民群众的每一封来信举报,确保来信必登记、件件有着落。但近期发现重复举报特别多,特别是关于某位县级领导干部A某的重复举报特别多,仅两个月内即达数百封,而且举报内容大致相同,有的甚至整段内容雷同。
经过认真分析,市纪委监委领导认为这是因为该市区县党委、政府换届在即,可能是有关人员恶意举报诬陷,企图干扰视线,从中浑水摸鱼。市纪委监委领导经集体研究后决定,一方面对这些举报信反映的内容进行初步摸查,核实A某是否存在所举报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另一方面请公安、邮政等部门帮助查询了解这些重复举报信的来源途径。
经查发现,众多反映A某的重复举报信内容,都是子虚乌有、张冠李戴,A某并不存在反映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同时发现,大量举报A某的重复信件可能均出自该县领导干部B某之手,或是B某的亲友、下属之手。
针对此情况,市纪委监委按程序请示报告后,立即对B某涉嫌诬告陷害他人、干扰换届工作等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后经查实,此事确系B某所为,因其工作中与A某关系不好、此次换届又存在竞争关系,故企图以多方举报、胡编乱造的方式干扰组织视线,以达到打击对手、自己上位的目的。调查同时还发现并查实了B某存在的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对此,市纪委监委及时按程序对B某的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解读】
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纪委监委受理报案和举报的法定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不排除有的人居心叵测,想利用纪委监委的法定义务“为我所用”,诬告陷害他人,或是恶意重复举报,意图通过国家机器来打击别人、成全自己。殊不知,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非常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是既害人、又害己的行为。法律明确了纪委监委的职责义务,赋予了人民群众向纪委监委反映问题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是为了加强对全体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正常监督而设置的,并不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可以胡乱使用的“私器”。纪委监委在履行接受并办理信访举报工作职责过程中,一方面要认真受理来信来访,对于其中属于纪委监委管辖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不属于纪委监委管辖的事项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另一方面对于收到的举报信件,要加强客观分析,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研判能力,敢于担当,不能简单、机械地履职,这样才能确保信访举报工作质量。本案例中,该市纪委监委之所以能够及时发现大量重复举报背后所隐藏的违纪违法问题,正是基于长期以来加强对信访举报统计分析、研究梳理的结果。这正是我们所强调的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也是敢于担当、勇于担当,对干部负责、对组织负责的积极表现。
实践工作中,纪委监委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加强统计分析、研究梳理的方式有很多。除了本案例中反映的对重复举报的统计分析研判外,还有很多方面的工作内容需要我们不断深化、总结提高。比如说,收到举报件后,应当对反映的问题是否具体、是否真实可信拿出初步意见。一般来说,同样是举报某个问题,反映的内容越具体、越是有名有姓有时间有地点有人物有事项就越是可信,相反如果只有概括性内容,看起来就像是捕风捉影或是道听途说的、或是不说具体内容就盖棺定论说某某构成重大贪污重大受贿犯罪的,就让人感觉不太可信。再比如说,收到举报件后,对涉及的人员情况、有关事件的时间地点等,应当对照相关人员的履历、家庭情况,对照有关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比对分析,看是否与已经掌握的实际情况相符,对于符合实际情况的反映,可信度就比较高,而对于一些基本要素都不相符的反映,可信度就相对较低。又比如,收到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线索后,除了对单个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外,还可以结合当地某个区域、某个系统的其他人的情况,结合政治生态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研判,不断丰富“树木”与“森林”的内容,为下个环节的承办部门对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提供相应参考,等等。总之,纪委监委要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工作,除了认真依法履职外,还要开动脑筋、主动作为,不断学习提高、学思践悟,以积极的举措和办法努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履职效果。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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