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案例解读监察法】初核不是立案的必经程序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市纪委监委近年来不断加大惩治腐败工作力度,对于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坚决予以严肃查处。
某日,网络媒体上出现曝光性举报,某社会女青年B某自称曾系该市某局局长A某情妇,多次在某宾馆某房间内与A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A某为讨她欢心多次出钱为其购买名表、名包、高档服装、翡翠吊坠、玉镯及金银饰品,并出资购买1套房产供B某居住,该房落在A某名下、但房产证曾放在B某手中,A某还曾交给B某数张银行卡和数十万元现金保管。
后A某将B某抛弃,二人闹僵后A某多次威胁B某,B某遂将其知道的A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直接在网上进行曝光,不仅写了一些具体情节,而且附了二人不雅照片和视频及相关房产证、银行卡、名贵物品、大量现金等照片予以佐证。
该信息网上曝光后,在有关部门及时核对信息、采取相关措施的同时,市纪委监委立即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对A某进行立案调查,并向社会发布了调查信息。此后,市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对A某的严重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解读】
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纪委监委依法开展初核、经初核后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当办理立案手续等工作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此规定,纪委监委对于经过初步核实、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应当立案调查,要按照程序办理立案手续、依法调查取证,直至获取证据、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同时也要看到,案件调查实践中,初核程序并不是必经程序,立案程序才是必经程序。纪检监察干部要正确理解初核与立案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方面,初核是开展调查、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初核的目的是为了核清事实、核清责任,是为了尽可能在外围获取足够多的证据、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础,是不断朝着事实清楚、责任清晰的方向在努力,这与立案调查的内容和方向是一致的。但是初核的结果却不仅仅只有立案一种。初核后案件属于哪种走向,主要取决于核清的事实和责任划分,如果被调查人确实存在严重问题而且需要追究相应责任的,应当立案调查;如果被调查人不存在问题或不需要追究相应责任的,应当实事求是予以了结,或追究其他应负责任人员的责任。另一方面,立案往往是经过初核程序后才立案的,但初核并不是立案的必经程序。虽然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在立案之前都会经过初核,但也有些案件不经过初核就会直接立案调查。比如说本案例中被网络曝光的恶性事件,因为曝光内容中已有证据直接证明当事人确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已经达到了可以立案的条件,这时候如果还不及时立案调查、查清事实、回应社会关切,还要按部就班地去开展初核,就会贻误取证时机、陷于舆论被动,社会效果反而不好。所以立案的条件只有两个:一个是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一个是需要追究被调查人的法律责任。满足这两个条件,即可以立案调查。
实践中,除了本案例中所举的网络曝光情形外,还有一些情形也可以不经过初核、直接立案调查。比如说,某些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事故发生后造成了恶劣后果而且其中明显存在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不需要开展初核就可以直接立案调查,经调查后查清了事实并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后,依纪依法处理。再比如说,一些虽然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但问题比较简单、证据链条比较清晰、纪委监委已经掌握足够证据的,也可以不经过初核即直接立案调查,这样可以大大节省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总之,初核与否、立案与否,不能简单机械地照抄照搬相关法规条文,而是要在法规条文规定的框架下,实事求是进行分析判断,结合时机、内容、效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依纪依法作出积极稳妥的工作决策。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