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案例解读监察法】既要收集定性证据又要收集量刑证据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市纪委监委工作中掌握了该市招商局副局长A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程序决定对A某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专案组注重从多个角度收集证据,既依法获取证明A某存在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事实的证据,也始终注意收集有利于A某的证据,还注意收集A某在被调查期间态度表现的证据。
专案组每天汇总内审组、外查组等方面证据材料,做好证据审核、分析比对、甄别研究和相关工作记录。其中,特别是及时记录证据形成的时间以便备查,这样可以随时掌握哪些问题是被调查人首先交代的、哪些问题是组织先掌握证据后被调查人才交代的,哪些内容是被调查人的检举揭发、属于有立功表现等。调查结束后,专案组形成的调查报告中,除正常汇报A某存在的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外,还专门对被调查人配合调查的态度进行了汇报,对其认错、悔错、改错情况进行了说明,明确了所认定的问题中哪些是其坦白交代、哪些是其主动交代、哪些属于其主动退赃、有无立功表现等。
该案按程序作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并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时,市纪委监委亦实事求是将A某到案情况和配合调查期间的表现情况一并移交检察机关,供司法机关在公诉、审判时予以参考。此后,司法机关依法对A某进行了判决,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悔罪态度进行了从宽处罚。A某对市纪委监委这种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既注意收集定罪方面证据又实事求是对其态度予以肯定的做法心悦诚服。
【解读】
监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依法全面收集证据的规定,主要是指纪委监委调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要求调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必须客观、全面,不能只收集认定被调查人有罪的证据,还要注意收集被调查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因为这些证据,都会直接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有关人员的处理。除了这两方面证据外,实践中纪委监委在调查结束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还要向司法机关提供被调查人到案情况及其在被调查期间表现情况的说明材料,这些情况虽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违法犯罪性质的认定,但也往往直接影响到被调查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对于这方面的情况,纪委监委调查人员也应高度重视,一方面它既是属于调查取证阶段的重要工作范畴,另一方面它也是做好被调查人的思想工作和感化教育、对被调查人高度负责的内在要求。纪委监委可以办案,但纪委监委不仅仅是办案机关,而且不主要是办案机关。纪委监委本身是政治机关,要始终站在政治的高度来看待工作职责、看待办案工作。纪委监委作为履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最主要的职责是加强对党员干部和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督,是为了促使被监督对象廉洁自律、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积极作为。查办案件虽然是纪委监委开展工作的重要抓手,但不是全部内容;查办案件的目的,虽然是要将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事实予以认定并追究相应人员的纪法责任,但这并不是唯一目的。纪委监委开展办案工作一方面是要惩戒,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有贪必查、有腐必肃,形成不敢腐的震慑;另一方面更要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查处与感化相结合,尽可能将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拉回到正确的思想轨道上来,要通过惩治、教育和挽救、转化,尽最大可能确保党和国家干部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尽最大可能确保绝大多数人不犯错或少犯错、确保有错的人及时知错改错,这样才能不断促使干部队伍履职尽责、积极作为,才能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效应。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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