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周婷)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审结了一起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家住乌鲁木齐的小薛听到自己的朋友在昌吉市某村买了一块地,就想着该村位置离五家渠近,又沿街,大家都在口口相传将来很有可能要征收,自己手头正好有些资金,不防也作一点投资。就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该村的村民小马。经过双方口头协商,小马愿意将自己家的宅基地以每亩地1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小薛。因小马并不是户主,双方协商小马将自己变更为户主之后,再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小薛为表诚意,立即支付了10000元订金。此后,小马一直不能将户主变更成自己,小薛越想越觉得风险大,便向小马提出退还10000元。但经过小薛多次上门协商,小马拒绝还钱。无奈,小薛只得起诉法院。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可知,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本案诉争土地系被告小马家的宅基地,而原告小薛非该村村民,不享有使用该村集体组织宅基地的资格,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协议》虽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法院遂判决小马应当向小薛返还10000元。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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