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李艳丽)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梁某与昌吉市滨湖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分别承担5%的责任,其余责任由受害人自己负担。
2018年5月24日深夜约5点左右,原告甘某、卢某的儿子甘某某在昌吉市某KTV喝完洒后驾车行驶至事发地点即昌吉市滨湖镇水库散心,车里还有同伴王某和钱某某,当时风雨交加,甘某某在其同伴劝阻下,仍执意跨过水库防护墙(约75厘米),自行走到离水面很近的水库斜坡处,不慎滑入水中,经二位同伴全力救助后未获成功,溺水死亡。
本案中二原告之子甘某某在洒后驾车行驶至事发地点,且在其同伴再三劝阻下仍翻越防护墙进入水库,自行走到离水面很近水库斜坡处,不慎滑入水中溺水死亡。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应有预见,但却放任危险发生,故对其死亡结果应承担主要过错。
被告昌吉市滨湖镇某村民委员会作为水库所有者,应对水库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其将水库承包给被告梁某某后,疏于管理,属于监管不利。被告梁某某在其承包该水库进行养殖过程中,在水库防浪墙不符合防护栏高度最低标准情况下,未安装防护栏,事发地点仅有一个字迹模糊的警示牌,没有达到警示作用,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整个案情,确定二被告分别承担5%责任。
通过该案的审理,法官提醒负有安全义务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一定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