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对利息约定不规范的现象广泛存在,最具代表性的便是口头约定利息,其显著特点是双方未在借款协议或借条中对利息作出明确约定,因此法院在判断当事人是否约定利息,约定利率多少时就存在一定困难。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自然人之间利息约定不明时,法院将不会支持出借人支付利息的诉请。不可否认,自然人之间口头约定利息确实存在约定不明的特征,那么自然人口头约定利息能否视为利息约定不明呢?下面我们看一个案例。
赵某分别于2012年4月15日、2012年6月20日两次向刘某借款共计50000元,并向刘某出具借条两张。其中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 今借刘某现金叁万元 30000元 此据 赵某2012年6月20日。”另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 今借刘某现金贰万元正 20000元 此据 赵某 2012年4月15日。”借款后赵某于2017年向刘某支付利息20000元,借款本金未偿还。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借款50000元。赵某抗辩称双方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2017年偿还刘某的20000元应是本金,非借款利息,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而刘某主张双方确有口头约定利息,并提供录音证据证实了双方约定利息事宜,因此刘某认为赵某偿还的20000元系借款利息。根据刘某提供的证据,法院并未采信赵某的抗辩意见,遂判决赵某返还刘某借款50000元。
法官提示:自然人之间口头约定利息的,并不当然视为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法院将依据双方的借款和还款金额、双方关系、交易等事实和相关证据综合认定。但是当事人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文件,至少应当明确记载双方达成一致的必备内容,包括当事人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利率以及利息起算时间等。(孙青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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