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22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备忘录》指出,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会计工作中违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
《备忘录》同时明确了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认定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相关信息推送给财政部,并及时更新。财政部定期梳理汇总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关单位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
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措施共包括以下21条:
(一)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
(二)记入会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三)通过财政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 向社会公布。
(四)实行行业惩戒。
(五)限制取得相关从业任职资格,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六)依法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称号。
(七)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九)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十)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
(十一)作为业绩考核、干部选任的参考。
(十二)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十三)保险机构厘定财产保险费率参考。
(十四)设立保险公司的审批参考。
(十五)纳税信用管理参考。
(十六)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审批参考。
(十七)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 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八)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参考。
(十九)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二十)限制参与国家科技项目研究或管理工作。
(二十一)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此外,《备忘录》还强调,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履行信用修复相关程序的,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退出,不再对其实施联合惩戒。财政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单位在作出解除惩戒的决定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
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1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会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财 政 部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编 办
中 央 文 明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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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资 委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 保 监 会
证 监 会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妇 联
全 国 工 商 联
2018年12月1日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