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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16起滥用行政权力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12-29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字体大小[ ]

   原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2018年市场监管部门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典型案例的公告

  2018年,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开展打破行政性垄断工作,通过行政建议、行政指导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现对2018年各地查处的16起典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北京市纠正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8年2月,根据有关线索,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负责房山区天然气工程建设、管理和经营等工作,承担着房山区燃气行业管理职能。该中心在开展燃气项目报装审批过程中,以直接委托、指定等形式,要求开发单位签订由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提供的制式合同,限定开发单位选择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下属企业从事施工建设。据调查,房山区内绝大部分燃气工程都未执行招投标程序,直接由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下属企业施工建设。前述行为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开发单位的自主选择权和其他具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公平竞争权,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向房山区政府办、区国资委、区城管委、区燃气开发中心等相关部门通报了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事实,并提出立即全面纠正的建议。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并实施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对行使区政府授权的燃气行业管理职能时存在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主动纠正,于2018年4月通过网站对主动纠正情况予以公示。

  案例二:山西省纠正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8年初,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4年9月,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晋中市城区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有关事宜,形成《晋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专题会议纪要》([2014]33号),指定山西恒龙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此外,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大厅在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了施工图审查备案条件,限制了外地施工图审查机构与本地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公平竞争。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向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指出了上述问题,此后,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于2018年4月分别发布《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撤销山西恒龙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承揽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施工图审查业务的通知》(市建函[2018]99号)和《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施工图审查备案办理时限的通知》(市建函[2018]119号)。

  案例三:上海市纠正上海市商务委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7年11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上海市商务委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7年1月,上海市商务委发布的《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直接指定了负责年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该行为限制了会计师事务所在典当行年审市场的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上海市商务委认识到上述做法与《反垄断法》的相关要求不符,主动提出整改方案。2018年1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约谈上海市商务委,同意上海市商务委提出的整改方案。2018年1月,上海市商务委在其官网发布了纠正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信息。

  案例四:江苏省纠正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7年12月,根据举报,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7年2月,苏州市交通运输局下发《关于同意2017年苏州市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计划的批复》(苏交[2017]22号),同意苏州市运输管理处“2017年苏州市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计划”,明确“2017年共新增C1(C2)教学车辆400辆,其中市区(含吴中、相城)60辆、吴江区60辆、昆山市80辆、太仓市60辆、常熟市60辆、张家港市80辆。新增车辆额度全部采用‘智慧驾培’模式,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公开择优投放。”2月14日,苏州市运输管理处下发《关于实施2017年苏州市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计划的通知》(苏运字[2017]7号),要求新增车辆额度全部采用“智慧驾培”模式,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公开择优投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对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规定了明确的条件;第四十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培训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在驾驶培训市场管理中通过招投标方式增设准入条件,提高驾驶培训市场准入门槛,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1月向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其责令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改正上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目前,苏州市人民政府已要求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全面开放驾培市场,不得增设任何额外条件。同时,下发《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

  案例五:安徽省纠正六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7年12月,原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有关案件中发现,六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六安市安监局)存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随即进行调查。

  经查,六安市安监局委托六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六安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其中规定:本保险项目共涉及18个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市市场划分为5个区域,确定5家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中标单位。之后,六安市安监局通过竞争性谈判确认5家财产保险公司为候选人,并按前述规定,明确了每家公司的承保区域,同时与5家公司约定了“五统一”,即统一保险责任、统一保险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理赔标准、统一浮动机制;5家公司如未执行“五统一”,或超出划分的承保区域向投保企业收取保费,一经发现,取消其承保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六安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标活动。各县(区)安监局根据六安市政府和市安监局相关文件要求,分别以县政府办公室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定下发或转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了实施范围、承保单位、工作措施、参保方式、工作要求等内容,并将实施范围内企业是否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安全生产许可的重要条件进行审查,将是否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检查相关高危行业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对未按规定参保的企业依法处理。

  原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六安市安监局及所辖县(区)安监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于2018年11月向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其责令涉案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汲取教训,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与规定,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现六安市安监局已终止与5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合同。

  案例六:江西省纠正新建区“营改增”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行政性垄断行为

  根据群众举报,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新建区“营改增”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7年7月1日,新建区“营改增”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一是有关部门要从提升资质、人才引进、项目融资、财政政策、市场准入等各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促进本地建筑企业做大做强。二是积极引导外地建筑企业到新建区登记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暂时不能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先设立分支机构。三是对区外施工企业(包括分包企业及关联企业),由项目业主督促其在新建区注册成立分公司,并签订补充协议,在新建区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明确今后工程款和税收全部通过分公司结算申报。四是对今后开工实施的新项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投标公告(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确,区外中标企业(包括施工、服务性企业)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在新建区注册成立项目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分公司;直接发包的项目,区外企业(包括施工、服务性企业)必须先在新建区注册成立项目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分公司,再对直接发包告知书进行备案;区外企业分公司必须在新建区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统一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结算和税收申报。五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负责在招投标公告(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确并督促落实上述政策措施。”,通过增加登记注册要求限制了域外有关企业参与域内相关工程业务招投标的竞争,不利于促进相关市场充分竞争。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完成调查后,向新建区“营改增”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反馈了相关情况,并介绍了《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政策。新建区“营改增”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承认情况属实,承诺立即纠正有关违法行为,删除相关政策中有关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2018年1月24日,新建区“营改增”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印发通知,正式废止此前《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并在新建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案例七:江西省纠正宜春市盐务局、鹰潭市盐务局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7年,根据举报,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宜春市盐务局、鹰潭市盐务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8年1月,宜春市盐务局、鹰潭市盐务局分别向辖区内各食盐零售店发布《告知书》,要求所有经营食盐的商户要严格执行《食盐专营办法》,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否则予以行政处罚,并具体公布了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另据调查了解,中盐江西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盐”)具备在宜春、鹰潭2市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资格,但宜春市盐务局、鹰潭市盐务局在《告知书》中公布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名单中不包含江西中盐,并对从江西中盐购进食盐的零售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宜春市盐务局、鹰潭市盐务局向有关食盐零售店公布不全面的市场准入名单,并对从江西中盐购进食盐的零售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完成调查后,向宜春市盐务局和鹰潭市盐务局反馈了相关情况,并介绍了《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政策。两市盐务局均承认情况属实,承诺立即纠正有关违法行为。2018年4月,宜春市盐务局、鹰潭市盐务局分别在《宜春新闻网》和《江南都市报》上发布公告,明确2018年1月发布《告知书》中食盐批发企业名单不全面,应以省工信委公布的为准。

  案例八:山东省纠正临沂市莒南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8年6月,根据举报,原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临沂市莒南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临沂市莒南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防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的腐败行为为由,利用行政权力,强制要求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人须采用资源交易系统自动抽取方式选聘招标代理机构,并印发了有关文件。该做法剥夺了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限制了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合法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8年7月下旬,原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约谈了莒南县人民政府和莒南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并指出莒南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相关文件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莒南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承诺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2018年9月,莒南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向原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关于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表示其已经对相关文件条款进行了修正,并报县政府批准印发。

  案例九:山东省纠正济南市建委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8年1月,原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济南市建委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为贯彻济南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7号),济南市建委于2014年印发《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含节能替代产品)设计、施工规范要点》(济建科字〔2014〕22号),其中规定:“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产品(含节能替代产品)应严格坚持质量标准,适合高层建筑的特点和需要,原则上从推荐入围企业和业绩、信誉良好的企业产品中选取。”之后,济南市建委委托济南市太阳能协会(现更名为“济南绿色建筑协会”)向社会公开征集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产品及节能替代产品,并据此分三批确定24家企业的产品为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推荐产品。2015年7月,济南太阳能协会联合相关企业召开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价格倡议会,共同确认和签署了协议价倡议书。2016年4月,济南市建委印发《关于高层建筑光热产品(平板型太阳能热水器)低价竞争情况的通报》(济建科字〔2016〕6号),对部分公司以低于协议价进行竞标的行为做出处理。2016年8月,济南市建委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含节能替代产品)应用管理的通知》(济建科字〔2016〕15号),其中规定:“严禁低价操作。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产品必须有严格的质量服务保证,不得低价操作造成质量隐患,降低服务标准,损害用户利益,扰乱市场。……市太阳能行业协会联合所有具备高层建筑太阳能应用资格的太阳能企业共同确认和签署了协议价倡议书,必须严格遵守。擅自降低协议价的项目视为存在质量服务隐患处置。”

  济南市建委作为主管建设的行政机关,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通过下发文件的方式限制相关太阳能企业在济南高层建筑领域的公平竞争,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018年1月,济南市建委向原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关于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产品市场公平竞争情况的复函》,表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2018年2月,济南市建委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宣布废止了上述三个文件。

  案例十:河南省纠正封丘县人民政府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8年6月,根据举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封丘县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6年底,封丘县人民政府和华润河南医药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封丘县人民政府支持华润河南医药有限公司在封丘县各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耗材配送工作,并协调解决华润河南医药有限公司与当地经营企业的并购问题。2017年底,作为县政府协调并购的参与方——河南中诺医药有限公司向县政府递交了《关于在全县公立医院试行药品统一配送的请示报告》,请求封丘县人民政府按照与华润河南医药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中的责任和义务,尽快制定出台公立医院药品、医疗器械统一配送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5月,封丘县人民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会后印发了《封丘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其中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为履行封丘县人民政府与华润河南医药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县政府原则同意河南省中诺医药有限公司作为全县药物、医疗器械、耗材转配送的主体企业,负责全县药物、医疗器械、耗材的转配送工作,并由该企业开票实施。二是卫生部门要将会议精神传达到全县所有公立医院、各乡镇卫生院以及村医卫生室,并对各单位落实药物统一配送工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跟踪指导。监察部门要提前介入,对私自采药,违规套取新农合资金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三是所有在封丘县中标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须经县药业有限公司转配送,并在本纪要下发后签订转配送协议;如中标企业不签订转配送协议,取消在封丘县的配送资格。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封丘县人民政府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及时报送了《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中诺医药有限公司限制性竞争的整改报告》(封政办〔2018〕83号)和《封丘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8〕25号),决定撤销涉嫌违法的会议纪要,消除限制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社会后果,规范行政行为。

   案例十一: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纠正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8年8月,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7年5月,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天门市政务公开网上发布《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的公告》,规定从2017年5月10日起,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要求“施工企业在指定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整改建议后,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识到上述做法与《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及时更改了公告中的有关内容,并于2018年8月向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了整改报告。

  案例十二:湖南省纠正部分市州经信部门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7年3月,根据举报,原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省内部分市州经信部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湖南省内大部分市州经信部门就开展电网非统调电源发电数据采集工作制发的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但缺失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环节,其中株洲、邵阳、常德、怀化、张家界、娄底、郴州、益阳等市州经信部门制发的文件要求各电站统一设备生产厂商和型号、分区域进行、限定供应商数量等内容。在调查过程中,株洲市经信委和邵阳市经信委分别废止了其下发的有关文件。

  原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相关市州经信部门要求各电站统一设备生产厂商和型号、分区域进行、限定供应商数量等,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2018年3月,原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出建议函,建议其责成有关市州经信部门对所发相应文件进行公平竞争补审,对存在违反审查标准的内容进行调整。目前,各市州经信部门均已撤销或废止相关文件。

  案例十三:广东省纠正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7年,根据投诉举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0年10月,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发《关于审定转发<中山市燃气行业行业自律一规二则>的请示》(中建函〔2010〕5号),批准中山市燃气协会起草上报的行业自律准则,其内容含有实施分割瓶装燃气销售市场,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气供应站的管控,排除、限制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并通过强制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气供应站加入行业协会、收取违约保证金等方式保障实施的内容。2016年5月,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燃气器具产品通气事宜的通知》,通过规定燃气器具备案制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造成市场准入障碍,限制了商品自由流通,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并增加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造成市场竞争不充分,同品牌同型号的燃气器具产品与相邻城市比较价格畸高,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查后,于2018年6月向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其责令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下级单位中山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深刻认识并改正相关违法行为。中山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取消了《关于做好燃气器具产品通气事宜的通知》,并制定了《关于同意取消<中山市燃气行业行业自律一规二则>的函》,同意市燃气协会发文取消行业自律规定。

  案例十四:四川省纠正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政府行政性垄断行为

  根据举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西充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发布了《西充县公立性医疗卫生机构药房托管暨药品集中配送招商公告》,明确西充县公立性医疗机构药房托管暨药品集中配送公开招商,由西充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16年3月,西充县人民政府与成都西部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签订《西充县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房托管、药品统一配送协议书》。2016年4月,西充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西充县公立性医疗卫生机构药房托管药品统一配送实施方案》。2016年5月起,西充县各公立性医疗卫生机构与成都西部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充市太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药房托管药品统一配送协议书》。2016年11月,西充县召开全县公立性医疗卫生机构药房托管药品统一配送推进会,正式启动实施该项工作,至今仅实施了全县公立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统一配送,未实际开展药房托管等相关工作。

  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排除和限制了西充县药品托管、药品配送市场的竞争,剥夺了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选择药品配送企业的自主权,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018年6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其责令西充县人民政府改正相关行为。目前,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政府已废止相关协议。

  案例十五:陕西省纠正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8年,根据举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7年5月不动产登记体制改革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全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于2018年1月向该局各分局、各县国土资源局和该局事业单位下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市国土发〔2018〕36号),其中规定:在过渡期内,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由现有土地、房屋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承担,继续保持我市现有调查机构和管理体制不变,即城六区和开发区主要由西安地籍不动产勘察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和西安市房产测量事务所两家单位承担权籍调查工作;五区二县由所在区县不动产权籍调查中心确认的调查机构承担。过渡期暂定为3至5年。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的上述规定剥夺了委托土地测绘、房产测绘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排除和限制了具备不动产测绘资质机构在土地测绘、房产测绘市场的相互竞争,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018年4月,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其责令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纠正相关行为,督促整改,优化营商坏境,切实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十六:甘肃省纠正庆阳市西峰区政府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7年12月,根据举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庆阳市西峰区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7年10月30日,庆阳市西峰区政府印发了《庆阳市西峰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区政府发[2017]261号),赋予了供热企业“提出改造方案”、“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以及热用户不购置安装与供热企业监控系统相匹配的远程监控及温度调控设备,供热可以“停止供暖”的权利,构成限定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018年4月,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庆阳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其责令庆阳市西峰区政府改正相关行为:一是依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已发布的《办法》立即公开停止执行,在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后重新发布;二是纠正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建议书发出后,庆阳市政府责成西峰区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建议进行整改。西峰区政府于2018年4月17日废止相关文件,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诫勉谈话。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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