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徐茂鹏 文照华)日前,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对娄某根、李某东拐卖妇女一案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二名被告最终分别获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查明,曾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的娄某根与李某东仍不思悔改,聚在一起再生“来财之计”。7月17日,二人驾车来到赫章县某乡,用刀威胁的方式将独自放牛的小华(化名)强行拉上车后,驾车至河南省原阳县,并最终以七万元的价格将小华卖给他人。同时查明,在驾车途中及到达原阳县城后,二人先后对小华实施了奸淫。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娄某根与李某东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绑架妇女,并对被拐卖妇女实施奸淫,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审判机关最终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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