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曝出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堂用大量发霉变质食材制作给学生食用之后,微信朋友圈曾一度被相关信息刷屏,各大媒体也进行了相关报道,引发社会各方高度关注。
根据温江区政府的通报,温江区公安分局目前正在对掌握的成都七中实验学校负责食品安全的8名责任人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区市场监管局对投诉反映的19个批次的食材进行了抽样,对所有冻库及库房内食材进行了查封,对新进食材进行全程监管。温江区委、区政府将依法依规对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认真彻查,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那么,此次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堂食品质量问题相关责任人究竟可能涉嫌何种罪名呢?笔者根据现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在此作一探讨。
一、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相关报道,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堂的承包商涉嫌采购发霉变质食材并将该食材制作给学生食用。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作了如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13年5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公安机关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对已被查封扣押的食材进行检验后,如果被检食材具有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之一的,那么被检食材就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单位可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本案的学校食堂的承包商及其相关人员可能涉嫌该罪名,为该公司提供食材的其它公司或个人也可能涉嫌该罪名。
二、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果本案被查获的食材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食堂承包商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食堂承包商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从相关报道来看,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堂的承包商在四川境内承包了大量学校甚至是名校的食堂,如食堂承包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发包学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为私立学校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达到6万元以上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承包商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进行定罪处罚。同时,相关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承包商贿赂数额达到6万元以上的,应对其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四、可能涉嫌行贿罪和受贿罪
如果食堂承包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相关行政部门、学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以行贿罪对承包商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如行政部门、学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承包商财物,或者非法收受承包商财物,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大于天!本案食品涉及到祖国未来的身体健康。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食品安全问题是委员代表关注的焦点之一,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在部长通道以及记者会上表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手段、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守护食品、药品的安全。如果相关情况属实,我们希望相关部门对这一事件进行严肃调查,严肃处理,严肃问责。要让向学生伸出黑手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受到法律的严厉追究。同时,建议国家修改完善《刑法》和《食品安全法》,加大违反食品安全单位和个人的违法成本,让违反食品安全的单位和个人永远不得再次进入食品和餐饮行业,以切实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
作者: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蓬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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