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李到福 杨炜玮)2019年3月19日上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朱某富、邓某相、马某兄、马某志、马某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涉恶势力犯罪一案。兴宁区法院院长罗君担任审判长,兴宁区检察院检察长林中出庭支持公诉,这是兴宁区法检“两长”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首次同庭履职。部分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西电视台、南宁电视台等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共计40余人旁听本次庭审。
兴宁区法院院长罗君担任审判长。凌舒怀/摄
兴宁区检察院检察长林中出庭支持公诉。凌舒怀/摄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被告人朱某富与被害人谷某刚在合作经营广西扶绥县东门镇六蒙山石场的过程中,因双方出现经济纠纷产生矛盾后,被告人朱某富便谋划找人,对被害人谷某刚进行侵害。2018年1月9日晚22时许,在被告人朱某富指使下,被告人邓某相等人驾驶两辆小车,于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与金阳路路口处,拦截逼停被害人谷某刚的宝马小车,被告人邓某相对车辆进行踢打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受损车辆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2000元。
林中检察长宣读起诉书。凌舒怀/摄
案由
2018年3月1日,在被告人朱某富指使下,被告人邓某相打电话通知被告人马某兄、马某志、马某团三人去殴打被害人谷某刚。当晚被告人马某兄、马某团共三人在南宁市兴宁区兴望路翰林美筑小区路边持械对被害人谷某刚进行殴打,未造成被害人谷某刚损伤。
2018年3月20日17时许,在被告人朱某富指使下,蒙某林纠集苏某海、黄某伟(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手持铁棍到广西扶绥县东门镇六蒙山石场,对被害人靳某志进行殴打并驱赶。经鉴定,被害人靳某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五名被告人出庭受审。凌舒怀/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富、邓某相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富、邓某相、马某兄、马某团、马某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罗君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凌舒怀/摄
庭审中,林中检察长宣读起诉书,当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并发表公诉意见,提请法院依法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审判长罗君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引导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定性、证据以及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官助理在审判长的指挥下通过示证台等多媒体形式向法庭展示了相关证据。五名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部分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西电视台、南宁电视台等媒体记者旁听庭审。凌舒怀/摄
2019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兴宁区法院立足审判实际,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责任,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专项斗争的全局中。此次兴宁区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审理涉恶案件,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旁听庭审,不仅充分发挥院领导办案示范作用、提升司法公信力,还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彰显兴宁区法院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和信心。下一步,兴宁区法院将勇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任,以更高政治站位,更强责任担当,更实工作作风,全力推进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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