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2月8日晚上,死者杨某某到惠安县净峰镇酒楼参加聚会,聚会时同桌5人吃饭喝酒聊天,期间杨某生上洗手间,过一段时间后,大家发现他进去很久还没出来,撬门进去时已见他倒在地板上,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双方当事人因赔偿问题产生分歧,来到惠安县净峰镇东洋村调委会申请调处此事。
【调解过程】
东洋村调委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召集双方当事人来调解工作室,通过谈话了解具体情况,同时村书记杨志山、调解员杨宏山赶赴现场进行勘察,以便纠纷处理。紧接着召开了“调前”会议,围绕矛盾焦点,进行了分析,双方争议焦点有两点:第一,脑溢血是否系杨某生的致死因素。杨某生家属认为他人劝酒导致杨某生引发脑溢血而死亡。第二,酒楼对于杨某生在洗手间中的死亡是否要承担责任。杨某生家属认为酒楼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酒楼认为自己在发现异常后,立即对杨某生进行力所能及的抢救、报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调解员经过对在场聚餐的其他四人进行调查了解,同桌吃饭的人都有喝酒,大家都是主动喝的,而且其自身年龄大,有高血压等病,应该要自己控制的。死者杨某生已经成年且老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过度喝酒以至于身亡承担主要责任。但一起聚玩的同伴也应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同伴之间不应过度劝酒,如有过度喝酒行为应予以劝阻,如有人醉酒应尽一定的护送照顾义务,以免意外发生。
此时,双方集中在第二个争议焦点。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讲解有关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杨某生到酒楼的洗手间,在同桌吃饭人员在发现异常后,对杨某生进行力所能及的抢救、报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杨某生家属没有证据证明杨某生的死亡原因、酒楼洗手间存在安全隐患、该安全隐患与杨某生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及酒楼对杨某生的死亡存在过错,现杨某生家属要求酒楼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理由不当。出于人道主义,酒楼表示愿意给予杨某生家属一些费用作为补偿款。
经过两天的协调和沟通,调解员给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谈法律,劝解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提出诉求。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秉着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当天成功签下人民调解协议书,事情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调解结果】
双方于2019年2月13日签订调解协议书: 一是酒楼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偿给杨某生家属所有当事人共计人民币叁仟元整;二是在场同桌吃饭的4人以慰问金的形式共同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整;三是殡仪馆火化及杨某生后事办理均由杨某生家属自行处置(承担);补偿金领取后,内部分配问题由杨某生家属所有当事人自行协商;四是本纠纷作一次性调处,协议签订后,杨某生家属自愿放弃其他诉讼等事项,杨某生家属不再追究其他人员任何责任。各方当事人不得就本纠纷向任何个人及单位反映及提出任何请求。”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突发性的人身损害纠纷,在无法确定死因的情况下,如何让双方当事人从剑拔弩张到理性交谈再到握手言和,平息了紧张态势,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快速化解,最终排除安全隐患。
在本案中,东洋村委会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处理:一是详细了解事发经过,快速梳理纠纷焦点,始终用纠纷焦点来引导当事人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矛盾冲突,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厘清责任;三是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存在较大分歧时,调解员必须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中立公平,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努力达成让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郑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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