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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发布时间:2019-07-1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王雪梅)近日,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长达6年之久的劳动争议案件,因张某从单位“不辞而别”十余年后又要求确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张某原系某企业大集体工人。1993年,张某向单位申请停薪留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1997年,其停薪留职期满后回单位上班,又因工资调整问题自行离开单位至今。此期间,张某未领取工资,单位也未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2013年,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张某遂诉至法院,终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属于审判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的情形。“两不找”指的是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给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发出书面解除的通知,或者虽然发出通知但没有证据证明。此种情形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实际解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审判实践中统一的认识是,应当认定双方以实际行为解除了劳动关系,否则对于用人单位以及长期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劳动者都是不公平的。借此案提醒广大用工单位,当出现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情况,应依法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避免产生纠纷。而作为劳动者,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确需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可不辞而别,否则会影响社保缴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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