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8日,甲在喀什市二手车买卖市场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并跟乙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约定从合同签订起该车辆所有事项由甲负责,车辆价款为9400元,还约定签订合同起15日之内,由乙方配合甲方办理车辆相关过户手续,后甲将该辆车开走。2018年11月12日为了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甲去疏勒县交警大队,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民警发现该辆车有拼装嫌疑,为此暂扣车辆,并出具了停车通知单。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购车款9400元。在庭审中乙方辩称,他在卖车辆的时候,车辆好好的没有问题,且甲方向法庭提交的是该车的停车通知单,而不是扣车单,不认可该车为拼装车辆,并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已经将车交给了甲方,出现的问题不负责任,也不返还购车款9400元。
【法 院 判 决】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乙方返还甲方购车款9400元。乙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本院认为:双方在签合同时不但要在平等、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情况下签订合同,更重要的是不能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本案中,本院依照上诉人的申请,更好的解决此案,法官前往疏勒县交警大队调查涉案车辆相关情况,疏勒县交警大队出具了涉案车辆为拼装车辆的认定书,确依照相关法律予以扣留。本院依据该车辆的拼装车辆认定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拼装车辆不能进行买卖,认定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认定为甲方乙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乙方返还甲方购车款9400元,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 释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报废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官提示 】
购买二手车,买家要注意掩盖不良车况、修改车辆里程、改变使用年限等翻新手段,更要注意和防范购买手续不全的“非法车”,不法商贩通过伪造相关手续投放市场,一旦购买此类车必会受到大麻烦。在购买二手车时,消费者要认真核实车辆手续的真实性,检查发动机、VIN码等与所附手续是否一致,且需认真核对手续的真实性,切不可为了图省事而吃大亏。同时要注意网上超低价出售的车辆,不能急于付全款。到正规渠道购车是尽量选择保护自身利益的最佳方式。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