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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运输籽棉须谨慎 做好防范减风险

发布时间:2019-10-30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齐梦程)金秋时节,新疆各地棉花已陆续进入收获期,棉农抢抓时机采摘新棉,一派丰收景象。随之而来的还有棉花的运输问题和火灾的隐患。

  2018年10月份,李某雇佣沈某的车辆承运棉花。晚上23时,沈某驾驶拖拉机在路上遇到电线引起火灾,致使棉花烧毁。火灾后,沈某向刘某出具欠其棉花款50000元的欠条一张。后李某将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沈某作为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庭审中,沈某认可火灾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触碰电线所致,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棉花属于在运输时经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才可按普通货物办理的物品。李某交付沈某运输的棉花并没有包装,只是加盖防晒网,故李某在履行合同中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结合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沈某对货物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30%的货物损失由李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又是一年秋收季,希望广大农户在运输籽棉过程中均须谨慎,减少损失的发生。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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