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 一老人福利院内被害,送医后伤重不治身亡,因赔偿事宜难以商定,家属一纸诉状要求福利院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海龙法庭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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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老人住在福利院,同住一间房,二人发生争执,甲被乙杀害,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因病去世,刑事案件终止审理。后被害人甲的弟弟妹妹(甲老人是农村五保户,即身体多病、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儿无女无妻、孤身一人)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某社会福利中心,认为被告作为社会福利机构,应为老人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十多年间对老人供养履职尽责,巡查时做到了应尽的义务,不存在过错,且已经主动承担被害人的丧葬费,不应再负担其他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五保供养服务的法人专业机构,安全保障义务是其从事经营活动应尽的法定义务。结合公安局卷宗材料,本院认定被告监管不力致使被害人甲被人殴打致死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的过错与被害人甲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仅需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 法律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院建议社会各类服务型经济主体在完善硬件建设的基础上,加大软件建设,特别是在制度制定上、落实上下功夫,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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