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俗称“彩礼”,是我国自古以来婚烟关系缔结中一项重要的习俗,即男方在婚约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那么,订婚时,男方给女方的彩礼,分手后,女方该不该退回?下面带大家了解一起彩礼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杨女士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3月,双方举办订婚仪式,仪式中张先生给杨女士1个红包,内有户名为张先生的10万元存折。2018年4月2日,张先生将10万元转至杨女士银行账户内。2018年5月,双方因购房发生分歧并分手。随后,张先生将杨女士诉至法院,认为订婚时给付杨女士10万元存款及黄金饰品为彩礼,应当返还;杨女士认为该10万元存款是支付二人生活费用及准备婚礼费用,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订婚仪式当日交给杨女士以张先生为户名的10万元存折,张先生将该笔款项转至杨女士名下,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彩礼。张先生要求杨女士返还10万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杨女士提出该笔款项系用于二人支出而非彩礼,未提交证据,不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因解除婚约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纠纷,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基础,如果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再要求返还彩礼,则不再适用。
第二、彩礼本质上属于礼物、赠予,但是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予,与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礼物是有一定区别。因此,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请求对方返还以结婚为条件给付对方的彩礼,但无权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马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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