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某与被告马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尼勒克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2019年1月21日18时45分,被告马某驾驶车辆,沿省315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途中,车辆发生侧滑将道路南侧的行人即本案原告阿某碰撞,造成原告阿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阿某被送往尼勒克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四六医院救治,阿某住院21天于2019年2月12日出院。
经尼勒克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阿某无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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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马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伊犁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因被告平安财险伊犁支公司承保了被告马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平安财险公司伊犁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理赔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对超出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由被告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阿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费用。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五日内赔付原告阿某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
车辆事故常有发生,事故的发生通常都是两个家庭的悲剧和负担,因此每位车主都要高度重视车辆保险的购买。当然,谨慎驾驶才是每位驾驶人员时刻敲响的警钟。(李会娟)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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