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会有人问,用总公司的名称去注册分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如分公司出现债务、侵权等纠纷,总公司会承担连带责任吗?具体会负哪些责任 ?下面就让我们看看这个案例。
案例简介>>>
甲公司是乙公司下属的分公司,2017年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劳务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完毕后,甲公司给公司丙出具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后因甲公司未支付足额的工程款,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一审判决甲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乙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经二审判决,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是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相结合。上述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是合同相对人,A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财产,故可以以其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不足以承担的,由C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也可以由C公司直接承担责任。(雷鸣 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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