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建筑市场挂靠施工现象比较普遍,名义施工人(出借资质的建筑公司)与实际施工人(使用他人资质的个人)不符的情况大量存在。由于被挂靠公司偿债能力强,卖方都希望名义施工人能够共同承担付款义务,但是法律会支持出卖方的这种诉请吗?下面,带大家了解一起相关案件。
案情回放:
2014年胡某挂靠在A公司,承包了一项办公楼的施工工程。B公司向该办公楼项目供应混凝土一批。后经B公司和胡某对账,胡某在对账单及商砼款申请销售生产工作联系单上签字确认。因胡某未付货款,B公司将胡某和A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某和A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认为: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胡某购买了混凝土,理应向B公司支付混凝土款。同时,B公司要求A公司共同给付混凝土款,但B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A公司与其订立了买卖合同,A公司仅仅是胡某的挂靠公司,故A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义务。
法官提醒:
工程挂靠背景下买卖合同的相对性问题是材料出卖人诉讼时必须考虑的问题。材料出卖人在起诉时应结合持有的证据,慎重选择责任主体。同时,被挂靠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员、公章、项目部专用章等的管理,以免成为责任主体。(张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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