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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卖出去东西后,如何要回货款?

发布时间:2020-04-1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买卖行为,是居民百姓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行为,那么当遇到卖家将货物卖出去后,买家没有付款的情况,卖家应该如何把钱要回来呢?卖家在诉讼中应当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日前,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1月,该县某单位在建材综合商店赊购劳动工具、电器材料等累计20000元的商品,商家将购物单位赊购的商品记载在其往来业务记账凭证中,记账凭证里有该单位经手人刘某等4人的签名,并注明某单位购买的商品为单位使用,某单位赊购完商品后经商家多次催要一直未付货款,故建材综合商店诉至法院要求该单位给付货款。

  长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记账凭证中的刘某等4人均是某单位工作人员,均是受单位指派以单位名义在商店赊购商品,赊购的商品为单位使用,刘某等4人是职务行为,某单位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买卖合同一经达成,双方当事人尽量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应写明商品、种类、价款、质量等内容,对其他人员以买方名义赊购的行为,要让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降低交易风险。(宫兆洲 刘晨 高琦)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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