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石某诉至法院要求谭某返还借款2万元,谭某称2万元是合伙投资款。经查,2017年6月石某与谭某口头协议成立某某形象设计工作室。双方为支付房租、购买家具共花费4万余元。石某与谭某各投资2万元。合伙经营期间,两人之间有多笔资金往来。其中在2018年1月10日,石某通过支付宝两次向谭某转账,一笔9868元,一笔10000元。石某认为这两笔转账属于谭某的欠款,欠款金额为20000元,余132元为银行卡套现手续费用。谭某认可实际套现金额为20000元。在庭审中,谭某认为其为了经营至江苏参加培训,支付了5000元培训费,该费用石某应当一起分担,又陈述在经营期间其负担了石某的餐饮费、交通费等日常开支,双方既然是合伙关系,又曾约定各占50%份额,石某也应当向其支付合伙期间产生的费用。因此,石某向其支付的20000元应当是合伙费用,而不是借款。但根据石某出具证据显示,2018年12月11日,谭某向石某支付525元养信用卡费用,并在微信聊天中称“这个月底之前我给你5000元,剩下的三个月还清。”。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通过信用卡套现的20000元如何定性。谭某在庭审中认可两人前期各投入20000元。在经营期间,谭某至江苏学习技术为技术投资,石某称其为经营也自购了美甲台属于物质投资。双方未提供书面的合伙协议,对双方的投资份额比例及财务分配均没有书面协议。但结合双方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等,本院认定2018年1月10日产生了两笔款项共计19868元及其由于套现产生的手续费应为谭某的借款。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因此石某可以随时向谭某主张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石某支付欠款20000元。
点评意见>>>
本案中,石某与谭某原本是朋友,双方合伙开店。在经营期间,由于吃饭谁付钱,交通谁付钱这样的小事渐渐累积了嫌隙。由于两人都没有开店的经验,工作室从2017年6月开始营业至2018年11月停止营业不过短短一年半的时间。期间石某和谭某二人多有经济往来,甚至石某的信用卡一直由谭某持有并使用,可见二人交往亲密。而在工作室无法经营后,由于石某与谭某没有对合伙债务进行清算,谭某回想合伙期间的种种,委屈的认为自己是合伙关系中付出较多的那一个,现在前期投资打了水漂,向石某的借款无法偿还,而石某又多次催款。双方关系逐渐疏远,越闹越僵。谭某因此产生了不向石某还款的想法,并坚决咬定这笔借款是石某的投资款,因合伙亏损,投资款自然也就不用向石某返还。但合伙归合伙,欠款归欠款,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合伙要承担风险,欠款应当按时偿还,“亲兄弟,明算账”,这是古人早已给我们的忠告。而人们在生活、经营中,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因为生意亏损了,就否认借钱的事实,找借口以期逃过偿还债务的义务。而对于合伙期间的债务纠纷,法官在庭审中释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左雷)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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