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石某诉至法院要求谭某返还借款2万元,谭某称2万元是合伙投资款。经查,2017年6月石某与谭某口头协议成立某某形象设计工作室。合伙经营期间,两人之间有多笔资金往来。其中在2018年1月10日,石某通过支付宝两次向谭某转账,一笔9868元,一笔10000元。石某认为这两笔转账属于谭某的欠款,欠款金额为20000元,余132元为银行卡套现手续费用。谭某认可确实从石某处套现20000元。但谭某认为在经营期间,工作室日常花销以及石某在工作期间的餐饮费、交通费等都由其承担,其从石某处套现的20000元应当作为双方在合伙期间的合伙投入。
裁判要点>>>
由于谭某与石某双方是合伙关系,又有频繁的金钱往来,如何定性石某主张20000元性质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结合双方庭审陈述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石某主张的20000元是通过信用卡套现提取,在2018年12月11日,谭某通过微信向石某转账525元养信用卡费用,并在微信聊天中称“这个月底之前我给你5000元,剩下的三个月还清。”据此,本院认定,石某主张的20000元为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石某支付欠款20000元。
点评意见>>>
古人云:“亲兄弟,明算账”。好朋友合伙经营,要谨慎区分“公账”还是“私账”。对“公账”,要约定好双方投资金额、所占份额、如何分红、如何承担亏损等事宜,才能使合伙关系干干净净明明白白。对“私账”,要约定好欠款金额、是否需要还款、还款时间、是否支付利息等,情谊才会有边界,也才能长长久久。而不论公私账目,都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不要像本案的谭某一样,因为生意亏损,就否认借钱的事实,最终人财两失,生意没了,朋友也没了。(伊宁市人民法院 左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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