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张新丽)近年来,很多老人采用代书遗嘱方式立遗嘱,但因立嘱人、代书人疏忽或对法律了解得不够,代书遗嘱由于程序要件有瑕疵,由此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想必很多人都想了解,如何进行代书遗嘱才有效?代书遗嘱又要注意些什么样的问题呢?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代书遗嘱引发的遗产纠纷案件,法院最终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九十岁高龄的刘某及其三个子女作为共同原告将其小女儿刘某一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老伴靳某生前所留遗嘱无效。本案起因是原告刘某的妻子靳某在生前留下了一份代书遗嘱,遗嘱内容为:“在我百年之后将房屋产权交由女儿刘某一继承,特立此遗嘱。”该遗嘱没有书写日期,有代书人马某的签名及“靳某”字样的印章,落款处证明人处有:“王某、王某一”签名。现证明人王某死亡,王某一患老年痴呆症。原告认为上述遗嘱在形式要件上不合法,内容与事实不符。被告刘某一依据上述遗嘱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所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所涉靳某的遗嘱非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而系由马某代书,故应为代书遗嘱。根据马某所述,其代书遗嘱时虽然有两个证明人在场,但其不清楚证明人身份,双方也就见证事宜未进行沟通,在马某代书完遗嘱后,其也未见证其他证人签字,且该遗嘱也未有书写日期,故涉案遗嘱并不符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法院依法确认该代书遗嘱无效。
法官提示: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对个人财产做出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法律对代书遗嘱在形式上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代书遗嘱在形式上有三个方面需注意:现场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且见证人满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代书人是最好的见证人之一,并在写完遗嘱后再代书遗嘱上签名确认;代书遗嘱写完后,立遗嘱人与见证人均应当签名,并且注明日期,如果有条件最好现场全程录像留存。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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