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金薇)众所周知,法院传票,是一种诉讼文书,表示被告已被原告起诉,应该按时出庭答辩。但是在生活中,有许多被告收到法院传票拒绝出庭参加诉讼,以为能够以此逃避不利诉讼后果。那么,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将承担怎样的后果?
2017年9月29日,徐某与王某某签订了锯末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王某某卖给徐某锯末,每吨470元,运费由徐某承担。徐某按约定支付预付货款30万元,王某某只给徐某发送部分货物。2018年7月8日,双方结算后,王某某给徐某出具13万元欠据一份,王某某同意于当年底前返还货款13 万元,经徐某多次催要,王某某已偿还部分欠款,现尚欠货款96500元。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对该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就是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合同书、汇款凭据回执、欠据等证据,被告王某某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徐某的主张,对于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权,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徐智锯末货款96500元;被告王某某承担逾期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以96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王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不论什么事情,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一种不正确的做法。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诚信是人必备的优良品格,一个人讲诚信,就代表他是一个讲文明的人。讲诚信的人,处处受欢迎;不讲诚信的人,人们会忽视他的存在;所以我们人人都要讲诚信。诚信是为人之道,是立身处事之本。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