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10月,薛某收到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银行起诉杨某与薛某的起诉状及法院传票,这才知道:2018年,其与前夫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当地某银行所借的4万元贷款至今未偿还。
尼勒克县某村民杨某与妻子薛某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所有债务由杨某承担。离婚后薛某离开该乡前往乌鲁木齐市打工。开庭审理时,杨某未到庭,薛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认为:其与杨某已经离婚,且约定了所有债务由杨某承担,故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薛某无法举证证实该贷款系被告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尽管本案两被告的离婚协议对共同债务作出处理,原告某银行作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两被告主张权利。该协议仅对两被告具有约束力,对外不得对抗第三人。故该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被告薛某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可向被告杨某追偿。
【法官释法】
夫妻在离婚时对债权债务做出的约定及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遵守,但这种约定仅对夫妻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或债权人。
(骆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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