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交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及其它便捷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因赔偿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起诉至法院的情况较为常见。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队会依据具体情况,对道路交通事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出具的公文,是证明力较高的书证,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认定书中的结论是错误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直接采纳认定书的结论确定案件事实,进而明确责任承担比例。但是,在当事人有确实证据证明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比例划分不够客观时,法院有权依据证据情况,重新确定事故中双方的责任比例和赔偿比例。
近日,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否决”了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于2018年秋季,在某单位上班的陆女士骑电动车下班途中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陆女士受伤、电动车受损。该事故,经肇事车辆技术鉴定中心检测认定:轿车司机驾驶的车辆制动性能合格,转向信号灯工作有效;而陆女士驾驶的无牌二轮车制动性能不合格,且为超标电动车。后交警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轿车超载是引起此次事故的原因,认定轿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陆女士无责。
事故发生后,陆女士自费治疗。出院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不能达成一致,2019年 9月,陆女士将相关人员起诉至法院。因损失金额较大,已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双方对超出部分的责任认定存在较大争议,陆女士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自己无责,故超出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和轿车司机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全部赔偿,而保险公司和轿车司机均认为,陆女士自身也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承办法官最终认定:交警大队在已有肇事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陆女士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制动性能不合格、无牌照且系超标电动车的情形下,做出陆女士无责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陆女士无责,该认定书欠妥,法院不予采信,并综合事故车辆的情况,认定双方承担主次责任,责任划分比例为70%和30%。
该案上诉后经二审法院维持,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本案中,陆女士驾驶的无牌二轮车存在制动性能不合格及超标问题,其对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尽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陆女士无责,法院依然综合涉案事故车辆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陆女士承担此次事故30%的责任。(马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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