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化市二道江人民法院钢城法法庭收到一起申请失踪的案件。
申请人周某在申请中提到弟弟孙某已失踪20余年,故到法院申请弟弟孙某宣告失踪。法官对于失踪20余年后才来申请失踪很是不解,经过询问后,申请人周某将申请失踪原因娓娓道来……
原来周某和孙某是同母异父的兄弟,申请人周某幼时随着母亲改嫁来到继父家,婚后其母亲与继父生下弟弟孙某。但是,孙某患有精神疾病,20多年前,弟弟孙某从医院跑出去后失踪,至今杳无音讯。随后,周某的母亲和继父相继去世,作为继承人的周某因找不到孙某而无法办理遗产继承相关手续,于是周某只好到二道江区法院申请弟弟孙某宣告失踪。
承办法官在了解到案件情况后,认为周某宣告其弟失踪后依旧无法办理遗产继承,对于此种情况,法官基于被申请人失踪20余年的基础上建议申请人周某直接办理申请宣告死亡,周某对法官提出的建议表示万分感谢并撤回原申请重新进行宣告死亡申请。
法官释法:
《民法总则》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的配偶 、成年子女、父母 、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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