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和谐婚姻是美好生活的关键,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因素。近几年来,我国离婚率有所上升,离婚原因千差万别,婚外情也成了很多夫妻离婚的主因,那么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由谁来保护呢?如今民法典中增设了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为婚姻无过错方提供了权益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过错情形,在这四种情形导致的离婚中,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实践中婚姻的过错情形有很多,这四种情形不能完全涵盖,而且这四种情形中规定的程度在实践中往往很难达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以案释法>>>
2019年8月,本院受理一件离婚纠纷,热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努某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努某不同意离婚。经查明:原被告夫妻二人结婚十余载,生有一女儿和两个儿子,结婚后的5-6年家庭和睦,夫妻关系和谐美满。但后来因丈夫努某出轨,并与他人通奸生子。二人感情彻底破裂应当准许离婚。热某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本院考虑努某的行为给妻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判决其赔偿1万元。双方均未上诉。
该案中,承办法官经查清事实,认真甄别过错责任后,判决被告赔偿损害赔偿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关于婚姻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为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切实保障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关系出现了太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婚姻法关于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新形势下调整离婚关系新情况的需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彰显了法典之灵魂。民法典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既制裁了过错方的违法失德行为,又为婚姻无过错方保护了权益。违背公序良俗,违反夫妻忠诚的基本义务,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或约束,从而引领社会群众形成良好的道德伦理规则,进而提升社会整体风气,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但法官在适用该兜底条款时,应当充分查清案件事实为前提,“重大过错”应当怎么认定,怎么才算重大过错?离婚纠纷中一方的行为是一般人不能容忍或接受的;该过错导致双方离婚的直接因素的;给无过错方带来较大物质损害及精神损害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过错。那么如何判定离婚损害赔偿金额呢?首先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应当考虑具体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各异,赔偿金额不宜确定统一标准,这就依据法官在个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权,逐案酌定为好。(哈尼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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