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经二审后,依法维持原判,被告赵某仍需向原告谢某承担还款责任。
2018年,原告谢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赵某,后赵某以老公买新车资金周转、开餐厅等为由向原告借款,并以其妹妹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赵某逾期不还款,谢某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赵某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
一审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原告谢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向被告赵某账户、赵某妹妹账户、赵某的朋友账户转账共计482,300元,被告赵某认可收到以上全部款项。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赵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方式向原告谢某转账共计388,200元,两相冲抵后,被告赵某尚有199,075元本金未偿还。原告谢某仅主张190,000元本金,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判决被告赵某向原告谢春某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
被告赵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一审中对案涉三张借条真伪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认定双方之间除案涉民间借贷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形下,组织双方对发生经济往来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了对账,赵某亦对谢某向赵某妹妹及朋友刚账户转账的款项表示认可,因此,其申请对借条上的笔迹进行鉴定已无必要,一审法院未准许其鉴定申请并无不当。故,赵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判决维持原判。(王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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