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交通事故,导致原告九级伤残,却因事故现场被破坏,导致交警部门无法在事故认定书中划定责任。事故双方就赔偿金额发生纠纷,法院如何判定呢。
近日,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依法判定原告库某因无证驾驶,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冯某承担70%的责任,由其驾驶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库某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9868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被告冯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在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右侧同向行驶的原告库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库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原告库某受伤需送医救治,被告冯某在路边拦不到车的情况下,便驾驶发生事故的车辆将库某送至医院,导致交通事故现场被破坏。后经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事故发生后变动现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虽然原告库某和被告冯某均认可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冯某承担主要责任,但被告冯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却因事故认定书未划分责任,对赔付金额提出异议,原告库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官说法】
事故认定书未划分责任,人民法院该如何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处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为依据,若没有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同样也是可以的。
本案中,原告库某提出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被告冯某也认可事故现场破坏的原因,可以就此确认当事人的责任。被告冯某认可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未能让其车道内车辆先行,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库某无证驾驶,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而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客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张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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