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即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诉前财产保全有其独有的诉讼意义,首先该保全措施可以及时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其次当申请人通过诉讼获得有可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后,人民法院可据此直接执行诉前保全所保全的财产。因此在实践中,诉前保全是民事案件当事人及时、有效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可靠措施。但由于诉前保全的独有特点和法律规定,在申请诉前保全时,其申请条件也要严于其他保全措施,故在审查诉前保全案件时,申请人经常会提出一些疑问,其中几个问题较集中、普遍,通化县人民法院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就这些问题进行如下解答:
1.问: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申请保全的财产信息么?
答:需要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即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时,需要提供被保全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型号、位置等详细信息,如申请查封房产的需要提供房产的具体位置或房产证信息,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需要提供具体银行账户号等。
2.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么?提供多少担保才符合条件?
答:需要提供全额的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即申请人在提交诉前保全申请书时应明确请求保全的数额,并提供与保全数额相当的担保。如申请查封房产的,该房产价值50万元,但只申请保全10万元,申请人需提供价值相当于10万元的财产作为担保。
3.问:提供什么样的财产作为担保符合条件?
答:首先,申请人可以提供其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其次,实践中由于申请人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个人名下财产作为担保,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供第三人为财产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最后,申请人无法以上述两种方式提供担保的,可以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如与有资质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田博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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