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吴荣婷 郑环磊)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基于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支付劳动报酬所形成的具有从属性的社会关系,确认劳动关系是接受劳动法倾斜保护并维护劳动者自身权益的先决条件。现实生活中,用工单位为规避劳动法约束而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通过微信转账、他人代付的方式掩盖工资支付的方式。此时,劳动者应如何维权?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开始,本案被告陆某开始跟随案外人刘某在原告处A广告传媒公司从事广告牌安装、维护工作。在此期间,刘某给被告安排工作并发放劳动报酬。2017年,原、被告经过口头协议约定被告陆某负责原告广告业务的安装与维护,工资按照每天180元计算。原告直接给被告安排每天的工作任务,被告向原告直接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原、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18年,被告以要求确认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伊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伊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伊市劳人仲字(2018)186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原告以不服该仲裁裁决为由,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陆某虽然为原告A广告公司提供劳务,但陆某工资一直由案外人刘某支付,且原告与被告之间仅存在口头协议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2017年,陆某与A广告公司达成新的劳动协议,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新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院审理后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作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目前尚出台劳动关系确认的明确法律规定,法院确认劳动关系一般参考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劳动关系确认有三项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劳动者在未订立书面合同情况下也可以基于事实上的劳务提供和雇佣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