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讯(赵嘉雯)近日,辽宁一位疑似第三者的公务人员将原配告上法庭,称其在工作场所公开污蔑自己是“小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通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予采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中,原告起诉称:自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一直对原告进行造谣、诽镑、辱骂,多次造谣、诽谤原告破坏其家庭。被告于2019年7月在原告单位、同事面前公开污蔑原告是“小三”“破坏别人家庭”。8月,又在原告的单位、同事以及有其他办事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公开污蔑原告是“小三”“勾引被告老公”“破坏别人家庭”,造谣原告向被告老公索要P30手机,威胁原告,声称要让原告在单位“丢人”。原告作为一名公务员,被告多次在单位和公开场合对原告反复通过多种途径造谣、诽谤、辱骂、恐吓的行为,给原告的工作、生活、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就被告的行为,原告被单位领导数次谈话,同事纷纷向原告询问情况,严重影响了原告在单位的形象和工作,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整夜无法入睡,工作时精神恍惚,时刻害怕被告前来原告单位造谣诽谤。
对此,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内容不是事实。首先原告置社会公德于不顾,肆意破坏他人家庭。被告阻止原告与其丈夫不正当关系时,多次对原告进行劝告未果。其次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辱骂、大声嚷、大声吵的情况,更没有在其他同事面前公开侮辱的行为。被告是为了捍卫自己的婚姻家庭,规劝、劝阻、制止原告不要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充当不光彩的第三者。被告认为第三者插足是违反社会公德的,也是公务员法所禁止的行为,是深受社会谴责。被告一直不断努力要挽回婚姻与家庭,不想与原告两败俱伤,鱼死网破,所以也不存在侮辱原告的可能。
通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多次到原告单位找原告,说原告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充当不光彩的第三者。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不予采纳。法院认为,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原告仅提供了两份证人书写的证言,该二人并未出庭作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鉴于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该份证据,不能采信,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名誉有损害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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