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快速的经济发展极大的提高了人民的消费水平和维权意识,消费领域案件也出现类型多样化、内容复杂化的特点。例如,生活中许多人会选择外出在餐厅进行庆祝和用餐,就餐期间很可能因为餐厅地滑而不幸滑倒摔伤。在这种情况下,餐厅消费者是否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餐厅进行赔偿?餐厅和消费者又应各自承担什么责任?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该案原告王某应朋友邀请前往被告伊宁市某餐馆进行聚餐活动。聚餐持续到次日凌晨左右,王某在被告处卫生间因地面湿滑不慎滑倒。被告工作人员立即将王某背下楼,王某自己于次日上午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并在医院开始了住院治疗。经原告委托,xx司法鉴定所出具了相关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确因意外事故致伤,导致右下肢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王某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餐馆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在其管理场所铺设防滑设备,也未在显眼处设置防滑提醒标志,因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摔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本人未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实际,法院酌定原、被告按照3:7的比例承担责任,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96841.97元。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该类案件中法院一般会综合考量当事人双方在案件中的过错责任及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为此,法官在此提示,餐厅、酒店等公共场所的安保义务人要在具有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立明显标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设置专人负责提示提醒。消费者在公共场所参加活动时也要提高安全意识,若不慎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固定和保存证据,在无法有效维权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杭平新 郑环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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