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讯(赵嘉雯)离婚的时候协议约定,外债全部由丈夫个人偿还,是否有效?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丈夫因建设工程借款300万,与妻子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所有借款由自己偿还。债权人将两人告上法庭,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决妻子与丈夫共同偿还借款。
2020年3月,一位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及其已经离婚的妻子还钱。法官接到案件后发现。2014年11月,本案被告丈夫为工程建设项目向原告债权人借款300万,2014年1月至2018年3月,共计还款本金加利息383.4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91万及利息。2016年10月被告丈夫与妻子登记离婚。被告妻子认为,借款用于建设工程,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也写了离婚协议书表示不需要自己偿还借款。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经调查后发现,两人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两处房产、一处商业用房和一台奔驰车归妻子所有,外债由丈夫偿还。被告妻子原为交警部门的合同工,在其未提交其本人有其他收入的情况下,其收入状况显然不足以支撑购买多处房产及高档车辆,故应当可以认定丈夫承包经营收入已经用于家庭生活。因债务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之规定,案涉借款虽由丈夫单独出具欠据,但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收入已经用于家庭生活,故妻子应负有共同的给付责任。法院遂判决:夫妻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债权人借款本金191万元及利息。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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