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徐萌)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家住柳河县孤山子镇二道村色树背屯的村民郑某说,村里欠他的钱都20多年了还是没还,弄得郑某心力交瘁,到底这笔钱能不能还给郑某呢?
这是一起发生在1996年的民间借贷纠纷。1996年原告郑某所在的色树背屯因经济困难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元,然而,这钱却一直未还。多年来,原告一直向二道村村委会和色树背屯负责人催要,均以没钱为由推脱,故诉至柳河县人民法院孤山子法庭,请求依法判决。
经法庭审理查明,1996年6月,柳河县孤山子镇色树背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郑某借款人民币15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2.5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加盖色树背村村委会公章,后经郑某多次催要该款,色树背村均未还款,原告又找到二道村村书记催要该款,该村村书记认为利率过高,要求将利率改为月息2分,并于2001年4月20日向原告出具1740元的借据,该款是从借款之日起算至2001年4月20日,共计58个月的利息,并加盖二道村财务专用章。出具以上两笔借条后,二道村与色树背村未偿还任何本金及利息。另查明,色树背村已经与二道村合并,现在色树背村变成二道村的一个屯。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孤山子法庭庭长对此事高度重视,开庭当日,二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缺席审理。由于这笔由来已久的欠款数额较小,故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短时间内便做出判决:被告柳河县孤山子镇二道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柳河县孤山子镇二道村色树背屯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偿还原告郑某借款本金1500元、利息1740元以及剩余利息。
对于法庭的判决结果,原告郑某表示非常满意,自己找了24年的欠款总算是有了盼头。希望被告早日履行判决,尽快将“迟到”24年的欠款交到郑某手中。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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