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途中货物受损,损失应该由谁负责?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例,因为一个从辽宁本溪发至吉林通化的快递在途中损坏,收件人拒收,寄件人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
事情经过:寄件人辽宁小伙于2020年6月1日电话联系快递公司站点负责人咨询发送显示器快件到吉林通化的事,站点负责人告知预估费用在30元至40元。两小时后,小伙再次电话联系站点负责人,根据显示器尺寸询问详细价格,同时告知对方找到商品原包装的核心部分,仅缺少显示器背后机壳的泡沫包裹板,根据对方提供的计算规则,经计算得到的运费在原有基础上翻两倍。后小伙联系站点负责人上门取件,当即付运费,快递正常发出。6月3日11时,小伙接到站点负责人电话,获知快递因商品损坏导致收件人拒绝签收。6月4日下午,小伙到达快递公司网点店中商议处理。经反复讨论,快递公司承认其有一部分责任,但就赔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小伙将其诉至法院。运输的电脑显示器系小伙花700元购得,现在快递公司处。
庭审中,快递公司称,在6月1日与小伙打了三次电话,第一次电话小伙询问了邮件的价格,并说邮件是电脑显示器,站点负责人告诉小伙易碎品最好是邮顺丰,因为他们有填充物,不易损坏,有详细通话内容,如果物件丢失赔偿,损坏不赔偿。第二次通话小伙询问了物件邮寄的价格及沟通了填充物的标准。第三次通话小伙明确要邮寄显示器,站点负责人提示物品损坏不赔偿。站点负责人三次电话都提示小伙物品损坏不赔偿,故快递公司不同意赔偿小伙损失。
通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从事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寄件人与快递公司口头达成的货物运输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见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寄件人在接到快递公司提示运送物品损坏不予赔偿的情况下,没有表示反对,进而误导了寄件人冒险运送易破碎的电脑显示器,导致了本案的发生,故寄件人存在过错责任。本案快递公司对运送的物品没有开箱检验,提出的损坏不包赔的约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快递公司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快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寄件人经济损失350元,现存于快递公司处的涉案电脑显示器归快递公司所有。(赵嘉雯)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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