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婚生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是否有理?近期,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将每月的抚养费由300元增加至1000元。
2010年,黄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张小某由黄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00元,直至女儿满18周岁止。该协议签订后,黄某按协议履行了给付女儿抚养费的义务。但随着女儿年龄的增长,生活和上学的实际费用不断增加,当初约定的抚养费根本不够支付孩子现在的各种费用,黄某也因患有疾病,没有稳定的收入,因此,黄某多次找张某协商,要求张某适当增加抚养费,但张某以两人已经达成了协议就应按协议履行为由,不同意增加抚养费。黄某无奈之下,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庭审中,张某辩称,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权已经给了黄某,且自己每月都在按时给付抚养费,未曾出现过拖欠,现在自身经济能力有限,无力再增加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现在原告的实际生活费和教育费用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情况,被告每月支付300元的生活费明显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需求,张某辩称经济条件有限、无能力负担抚养费并不是推卸支付抚养费的法定理由,且被告张某目前的收入具有支付超出原定数额抚养费的能力,对原告的抚养费应当适当增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对,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本案中,黄某与张某虽已就张小某的抚养费在离婚时达成合意,但不妨碍何张小某在必要时向张某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目前具体形势出现变化,黄某自身患有疾病,收入来源不稳定,且随着女儿的长大、物价的上涨,孩子生活费和教育费用都有所提高,当初约定的每月300元抚养费完全不够支付当前原告的生活和上学的实际费用,故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是情理所在。(郑云霞)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