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1年4月,包某到某公司从事护管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4月续签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在2019年4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某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2660.4元。2020年1月该公司给包某下发《员工调岗通知书》,将包某从护管调整到环卫岗位。包某不同意调整岗位,在2020年1月17日签收调岗通知书后未到环卫岗位工作。该公司未支付包某2020年1月的工资2025.38元。
仲裁结果:
包某不服公司所做出的决定,于是向伊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因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裁决:一、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包某支付2020年1月工资2025.38元。二、申请人某公司支付被申请人包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9440元。
法院裁定:
该公司不服伊宁市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仲裁裁决,遂向伊犁州分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未能证明原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的情形,故不能撤销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伊犁州分院遂作出驳回该公司申请的裁定。
法官说法:
当发生了劳动纠纷应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劳动争议终局裁决不服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违法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也就是说,终局裁决并不意味着仲裁机构的裁决有着绝对的执行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可以依法对仲裁裁决提出合法的救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伊力都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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