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注销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应该由哪些人担任?清算组履行义务不当,清算组成员是否要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2017年11月24日潘某承接霍尔果斯市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装修工程,工程决算总价款为110万元。潘某按该公司的要求,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并验收合格,该公司向潘某支付工程款72万元后,尚欠余款38万元未付。
2019年1月11日,甲公司决定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谷某甲、谷某乙、贾某。同日,甲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和清算报告,决定解散和注销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上谷某甲签字确认,清算报告上谷某甲、谷某乙、贾某在清算组成员处签字。
2019年1月18日,清算组在伊犁日报发布注销公告。2019年4月1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甲公司。因甲公司已注销,潘某以清算程序违法造成其38万元工程款的债权无法清偿为由,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起诉清算组成员,要求谷某甲、谷某乙、贾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裁判】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判决谷某甲向潘某支付工程款38万元,谷某乙、贾某对谷某甲的付款责任承担补充责任。谷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
9月3日,伊犁州分院立案后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做释法说理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谷某甲、谷某乙自愿补偿潘某工程款30万元,贾某自愿补偿潘某3万元,一起清算责任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5条规定:“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该案中,贾某系代为办理公司注销事宜,并非该公司股东,不具备成为公司清算组成员的资格。而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中仅有谷某甲的签名,并无其他股东签名。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当,且股东会议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司自行解散的程序。因此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股东以外的人代为办理公司注销事宜,可以与公司订立委托合同,但不能担任清算组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58条的规定将公司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欠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甲公司清算期间未在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公告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致使潘某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履行义务确有不当,因此清算组成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邹洁)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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