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讯(杨蕾)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一个再也浅显不过的道理,但有人非要抱着侥幸心理,最终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法院受理了一起酒驾引发的危险驾驶案件。
不久前,于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通化市方向沿滨江东路往二道江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长胜大桥桥头附近时,由于于某操作不当导致其驾驶的车辆驶入住户张某所居住的房屋院内。造成车辆损坏,张某家房屋大门、车库及住房墙等多处部位损坏。案发后,于某家属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于某的行为得到了张某谅解。经鉴定,被告人于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5mg/100ml,属醉酒状态。
经二道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结合其酒精含量及应付事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近年来,二道江区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件数量占近一半的比例。在已开庭审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有酒驾的行为,个别犯罪嫌疑人甚至是在驾车载着亲人的情况下依旧出现了危险驾驶行为。
法官提示: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远离危险驾驶,珍爱生命安全。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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