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某小区业主李某因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业主李某当即给付物业服务费1242元。
2017年1月1日开始,某物业公司为李某所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标准为0.45元/平方米/月。李某房屋面积为115平方米,按照0.4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每月应51.75元,李某仅交纳第一年的物业服务费后,便以房屋漏水为由拒交物业费,某物业公司无奈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242元。
调解中,业主李某表示,自己家住顶楼,自2018年开始,房顶开始出现漏水情况,曾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所以才不愿交纳物业费。承办法官伊巍巍得知李某拒交物业费的原因后,耐心的向李某解释道,物业公司并非房屋漏水问题的责任主体,以房屋漏水为由拒交物业费无法律依据,且李某作为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当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若李某因房屋漏水造成损失,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
经过伊巍巍法官释法析理,李某对物业公司的怨气也逐渐消退,最终在伊巍巍法官主持下,物业公司与李某当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即给付某物业公司物业费1242元。某物业公司负责人也表示,会将业主反映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反馈,尽量帮助业主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不断提升物业服务品质。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是物业纠纷中最常见的案件。业主拒交理由主要是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或认为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不对等,但不能以拒交物业费来表达心中不满。如果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如房屋质量问题产生墙体开裂、房屋漏水或家中被盗等,不能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本案中,李某辩称的房屋漏水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构成其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故应向物业公司如数交纳物业费。
(郑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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