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讯(许笑笑)“最近一直没找工作,该怎么搞点钱花呢?女朋友马上过生日了,我该送些什么呢?”近日来这些问题一直萦绕在张某某的脑海中,早早辍学的他没有过多的生活技能,平日里也是靠打零工维持生计,过着过一天算一天的日子……可最近张某某谈了个女朋友,花销一下子变得大了起来,又马上恰逢女友生日,这使得原本生活不富裕的小张雪上加霜,让他愁苦不堪。
张某某突然想起了前些日子看到的一则新闻,南宁一男子周某偷电瓶车内电瓶的事情:“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这辈子不可能打工的,做生意又不会做,就是偷这种东西,才能维持得了生活这样子。”这种不劳而获的念头一下子钻进了张某某的脑子,让他也动起了歪心思。
于是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张某某来到了某化妆品商铺,用石头将后窗玻璃砸碎进入店内,盗窃了部分化妆品、生活用品以及人民币690元。一时贪念酿成大错……
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张某某自认为夜里无人便可趁虚而入,殊不知他的犯罪行为都已被店内的监控拍的一清二楚,第二日便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张某某盗窃的物品价值与现金共计人民币3490元。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受理后对其进行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被盗财物己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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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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